第二十章 论证作案手法第1/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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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做完这新新一轮的调查工作之后,左叶四人连忙的回到了警局。左正在接到左叶二人的汇报工作之后,随即安排别人接替钱进二人的监视,同时命令钱进二人紧急回队里开会。

  钱进拿着李飞丢弃的烟头对刘颖悻悻的说道,这个是我们获取的嫌疑人吸过的烟头,交给你们做鉴定比较用吧。

  刘颖兴奋的回道,太好了,刚好我们也在死者罗印的房顶提取到了一只被打死的蚊子中的血液,这俩者之间恰好可以进行比较。

  在转交完物证之后,钱进也顾不得与刘颖多聊上几句,就匆匆的赶往了会议室。

  会议室中沈问首先把自己的推测讲给了在场的所有人听。由于死者是在床上死亡的,床里地上本身就有一定的高度,所以凶手作案使用使用的镜子一定得是悬空的并且要高于死者位置的高度,在做完了对这一对光线反射工具的固定之后,凶手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再继续制造一个类似光线反射位置的点,用来达到子弹在上边射击以后形成跳弹,从而把跳弹弹向被还人而最终完成这一跳弹杀人的过程。

  钱进听完不解的说道,你的这种推测我基本上都同意,只是有一点我还有点疑问,凶手拿带有镜子的道具需要一只手吧,开枪需要一只手吧,那他是怎么在漆黑的夜里进行照明的呢,难不成他还真的有三只手不成?

  左叶补充道,凶手既然能够通过天窗把作案道具伸下去,那他动手开枪之前完全可以利用一根长竹竿打开死者客厅的灯,由于死者的卧室是没有门的,这样凶手就可以通过镜子的反射看清楚出里面的所有情况。

  郑重说道,按照你们目前的推测,既然凶手可以做到把镜子和另外的可以使子弹改变轨迹的道具深入下去,那他为什么不采取使用了应该“L”型的工具,这样他只需要把枪绑到工具的一端,并且在枪的扳机上绑定一根长绳子,这样的话凶手就能轻而易举的把枪伸到离死者罗印足够近的距离,这种推测也更能说明从凶案现场提出的手枪上有法医鉴定结果所说的喷射状的血迹。

  郑重继续分析道,大家都知道光的反射是需要一定的角度的,而跳弹的轨迹又更是没法准确预计的,我们在现场只发现一枚成套的子弹和弹头,那么凶手是怎么做到对死者罗印的一击致命的?这种操场,一定是需要长期的射击实验的,就我目前所认识的人中,即使是我在特种部队服役时候的队里的枪王,恐怕也不能轻而易举的做到用这种方式来杀人。

  左叶回答说,就目前来看,郑重的这种推测似乎是最符合常理的,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完全违背了郑重的推测。

  第一如果按照郑重的推测,凶手竟然能够把枪深入到死者的卧室进行近距离击杀,那他完全可以用开过枪的枪口去蹭死者手臂上的衣服,同时应该在死者尸体没有僵硬之前,用“L”型的棍子把死者中弹一侧的手臂移动到床下才更符合死者自杀时候的动作。

  第二凶手只所以把带有死者指纹的手枪故意留在现场,其最终目的不仅是要给我们造成死者自杀的假象,同时是为了让我们认定死者罗印就是S市杀害死者刘四的凶手。

  第三凶手既然如此的费尽心机造成罗印自杀同时又能嫁祸罗印,那他为什么要在事先对子弹进行一定的破坏,他这么做无非就是干扰和增加法医对射杀死者罗印的弹头鉴定的难度,那他这么做的行为就完全跟他的目的所违背了。

  试问一个需要自杀的人,有必要故意在事先破坏弹头给我们增加作案的难度吗?所以我认为,凶手一定是采取的跳弹杀人的方式,至于说手枪上发现的喷射性的血迹,那完全有可能是凶手最后在丢弃手枪的时候,手枪在坠落入死者卧室的过程中,恰好经过了死者的头部,而此时死者的头部仍然像子弹刚击中的时候在向外喷射着鲜血。

  在听完左叶的分析之后,郑重主动的鼓起了掌了,并赞叹的说道,经过左叶这么的一说,我现在完全赞同他的分析,我的推测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简单了凶手的杀人方式,但实际上却真的是经不起推敲,我们现在要做的唯一就是凶手所使用的工具,只要是找到了它,我们就能通过弹头和其进行比较,从而让它成为指正凶手的最有利的证据。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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