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逆转姐妹(二)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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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和法官都表示刑警确实说了。

  主角:那样可疑放荡的女人证词,怎么能算铁证呢!

  刑警:什么!梅世并不放荡,而且也不可疑。那个……虽然有点放荡……

  法官表示刑警的证词有问题,所以想让他再次开始证言。

  刑警再次作出证言,作完后法庭上下一片喧哗。

  再次寻问开始,以解剖记录来质问第6句。一番争辩后,从检察官那里得到了新的解剖记录,然后就带上第二证人——目击报警证人梅世。检察官开始盘问这女子。她回答事件发生的9月5日晚上,她在旅馆。她说是那天下午办理的住宿手续。那间房正好对着事务所。然后她也作出了一番证言。

  主角以第3句证言提出了质疑,在梅世目击的凶手是否真宵上出了问题,所以法官再次要求她进行证言提供。

  在梅世再次提供证言后,主角还是抓住老问题——光看外表是无法知道那是一个时钟的。

  梅世:因为,我听到了那时钟报时了。

  检察官:旅店离事务所很近,能听见也不奇怪。

  然后主角选择回答:时钟应该不会响的

  再选择说明原因:里面没有机械装置

  法官立刻调查时钟,证实了那里面确实是空的。但是检察官表示,还不知道里面的机械装置是否在事发以前就已经没有了。所以法官要主角证明这一点——机械装置是何时被拿走的?

  主角拿出了真宵的手机,从对话中证明了这一点。但是梅世又说,因为在外面也看到过同样的时钟摆设。主角以“思想者”的时钟作为证据,表明这是他朋友亲手制作的,在商店里是看不到的。

  这时梅世发怒了。法官让主角来说明一下为什么她会知道那是时钟。

  主角选择回答:因为她听到了情报。

  法官需要主角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主角就以发现的窃听器作为证据揭发女证人在窃听事务所的电话。但是检察官反对主角的说法,要让主角拿出可以证明“通过窃听就可以知道凶器是时钟”的证据。主角拿出了真宵的手机证明了这一点。梅世恼羞成怒,这时主角瞅准机会开始反击。

  是你干的吧?为什么要窃听?

  但是梅世称当时因为有服务生为她服务,所以可以证明她不在现场,和事件无关。

  主角选择盘问服务生,但检察官表示反对:如果要盘问,就要答应一个条件。那就是,服务生的回答如果可以证明梅世在场的话,那么主角要承认被告有罪,不能再进行辩护。主角只能答应。

  服务生作为证人上庭,也作出证言。

  起初主角并没有找到什么破绽。当法官正要宣布证人可以离开时,主角要求提出最后一个问题。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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