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第1/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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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县城驻防兵力

  【弓兵和捕快】

  洪武元年定,“各州县以秋粮为额,十万石之上,衹候一十五名,禁子一十名,弓兵三十名;五万石之上,祗候一十三名,禁子八名,弓兵三十名;五万石之下,祇候一十名,禁子七名,弓兵三十名。”

  根据当地秋收粮食的产量设定对应的兵力,驻于县衙职司守护、供役的弓兵,除此之外县境内还设有巡检司,则每司还各有数十至上百名弓兵。

  巡检司设巡检、副巡检各一人,俱从九品,督率弓兵,“专以盘诘奸细、逃军、逃囚,禁治私盐、巡捕盗贼为职”。

  巡检司并非每县都设,有些县不设;而且其数量和密度在所设各县亦差别很大,少的仅设一处,多的可达数处。

  弘治以后巡检司多行裁革,明末所存不及初时半数。

  在县弓兵,除守护衙门外,巡缉罪犯亦其重要职责。巡检司弓兵的首要职责则是于冲途要路设立关卡,盘问过往,查验文引。

  其次,地方出现盗贼,巡检司也有义务追捕剿灭。

  明代中叶以后,衙门中又有快手职司抓捕罪犯。

  快手又称捕快、应捕、捕役,供役于县衙,任抓捕犯人之事。

  嘉靖《夏津县志》卷三:

  快手二十名——司捕;民壮一百五十五名——司守;弓兵二十五名——司缉。

  【民壮】

  民壮又称机兵,为明中叶以后政府设立的地方民兵。

  弓兵与机兵的区别在于,前者主司缉捕盗贼,后者的责任重在防御城池,剿灭叛匪。

  “弓兵,祖制以讥察,若战御非其所专任;机兵,因卫所之弊,而县各为守者也。”

  明代的民兵,可追溯至洪武初立民兵万户府,简民间武勇之人编成队伍,以时操练,有事用以征战,事平复返为民。

  但真正成为地方常设民兵,则自正统间始。

  明中叶以后,正规军战斗力大为下降,边情紧急,不得不招募民兵。

  弘治七年,有了一个重大变化,废止招募,立佥民壮法,按里甲编佥,使民壮成为一种役。

  令各州县选取须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精壮之人,七八百里者,每里佥二名;五百里者,每里三名;三百里者,每里四名;一百里以上者,每里五名。

  春夏秋每月操二次,至冬操三歇三,遇警调集,官给行粮,其余照天顺元年例。

  嘉靖二十二年增州县民壮额,不复以州县所辖里数定额,而根据州县大小定数,大县千人,次六七百,小者五百。

  民壮由佐贰官或首领官一员管领,平时主要负责城池守卫,而境内一旦遇有寇匪或外患,则知县、佐贰、首领都有义务亲率民兵出战。

  【火甲】

  《明史》卷二八一李骥传:

  骥宣德五年任河南知府,“河南境多盗,骥为设火甲。一户被盗,一甲偿之,犯者大署其门曰‘盗贼之家’。”

  福建汀州府六县在天顺时也已设立火甲。

  此外,江西、广东等省正统以后都出现了总小甲。

  火甲之职,“专为防护地方,巡缉贼盗二十二年增州县民壮额,不复以州县所辖里数定额,而根据州县大小定数,大县千人,次六七百,小者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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